丹麦政府向马拉维提供贷款的协定。 1966年8月1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8493
签署年份:1966-12-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马拉维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并继续发生,借方可通过通知借款人,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a)发生违约根据协议或借款人就贷款人订立的任何其他财务承诺支付本金可以提取不超过25%的贷款比例,用于为与贷款人有关的非丹麦资本投资成本融资根据本协议为其购买丹麦基本设备的项目,但前提是(a)贷款方已批准丹麦基本设备的供应合同,并且(b)如此使用的金额不超过贷款的33%丹麦政府为所有项目采购的资本设备的价值。丹麦政府(以下称贷款人)同意向马拉维政府(以下称借款国)提供为实现本协议第六条所述目的,提供15(十五)丹麦克朗的贷款。如果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任何金额的权利均已中止连续60天的贷款余额或其任何部分的余额,贷款人可通过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就该笔金额进行提款的权利。(10)丹麦投资者,其投资可能因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或起义在马拉维境内蒙受损失,应给予不低于马拉维政府对其本国国民和公司或本国国民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第三国公司在赔偿,赔偿,补偿或其他类似有价值的考虑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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