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公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6年10月4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8489
签署年份:1966-12-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赞比亚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a)借款人有权在不违反《贷款协定》规定的情况下,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相当于其60%(或借款人与银行不时协定的其他百分比)的贷款。 :(i)本合同项下将要支付的合理的商品费用本应支付的款额贷款协议和债券应免除根据借款人法律或在该国现行法律应征收的任何税款在其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时或与其有关的领土上,借款人应支付根据应以贷款和债券的货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征收的所有此类税费(如果有)在这样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的领土上具有效力。1966。世行应将其提供给借款人,然后在其继续的任何随后时间,世行可以选择宣布该贷款的本金和当时尚未偿还的所有债券的本金应予支付。在没有任何声明的情况下,本金应立即作为本金应在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内容立即到期,并应立即支付。本节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或它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借款人的任何代理机构或任何此类政治分支机构,包括赞比亚银行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h)借款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任何其他贷款协议或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任何担保协议或根据任何此类协议交付的任何保证金要求偿还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付款即使已由其他人支付了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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