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道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6年7月22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8480
签署年份:1966-12-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伊拉克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除银行另有协议外,借款人有权在不违反本协议和贷款条例的前提下从贷款帐户中提款:(a)等同于不时确定的一个或多个百分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应发生为执行《贷款规程》 02的第一部分所需的合理的商品成本支出的金额,并应在通知之日后持续六十天。已由银行提供给借款人,然后在其继续的任何随后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当时所有未偿还的债券本金到期。借款人和银行应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不时通过其代表就借款人履行《贷款协定》规定的义务交换意见。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机构的行政,运营和财务状况,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维护该部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和桥梁,以及与该目的相关的其他事项(b)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收益支出,由收益筹集资金的货物,项目以及行政,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借款人负责执行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该部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和桥梁的主要租赁的机构。(b)根据银行不时提出的要求,借款人须立即向世界银行提供该项目的计划,规格和工作时间表以及其后进行的任何重大修改。按照银行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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