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国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税征收逃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8450
签署年份:1966-1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以色列*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收入或拥有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资本时,在不违反第二款的规定的前提下,第一提及的缔约国应允许从所得税或资本税中分别扣除该所得税或资本税中应从该缔约国另一方获得的收入或拥有的资本适当的部分,视情况而定。(d)条款“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分别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经设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在该缔约国对该常设机构缴纳其应得的利润如果该公司是一家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为常设机构的企业的完全不同的独立企业,则应作出规定。不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中具有与之有关的发生利息的常设机构,而该利息是由该常设机构负担的,则该利息应为在缔约国一方居民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或将导致他不按照本公约征税的情况下,他认为是在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发生的。可以尽管有这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的补救措施,但仍可以将其案件提交缔约国主管当局处理。他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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