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任一国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国其打算在上述一年期限届满前九十天终止本协定,否则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然后按照与终止本协定的期限为每两年一次。在必要时,两国政府应就各自为扩大相互贸易或克服执行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难而建议采取的措施相互磋商。两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进出口管制,应促进两国之间商品和货物的直接流通,两国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经济关系并最大程度地发展之间的直接贸易量两国政府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将彼此间的关税,税项和其他费用给予彼此优惠,作为对其他国家进出口的优惠待遇,以及进出口程序和外汇管制。...
贸易协议。 1966年11月23日在曼谷签署pdf预览版贸易协议。 1966年11月23日在曼谷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