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据了解,如果大韩民国政府不遵守协定第四条的要求,除上文第(1)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将要求大韩民国政府偿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美元为单位的平均值,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定,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资助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数量等于大韩民国出口的商品或以自有资源从美利坚合众国进行美元抵消购买的商品,其数量等于或类似于出口商品的商品。大韩民国政府将其存入帐户的韩元金额等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资助的商品的美元销售价值美国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支付美元之日的适用汇率将韩元兑换为韩元。(5)大韩民国政府将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要求提供美利坚合众国,以下金额的韩元可用于转换为其他非美元货币的设施:(a)就该法第104(a)条而言,价值1,036,200美元,或该韩元协议项下应计的韩元的2%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销售收入中较大者为基础,为其他国家的农业市场开发活动提供资金;以及(b)为《 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第104(h)条的目的,最高为500,000美元值得为其他国家的教育和文化交流计划和活动提供资金。...
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农业商品协定》。 1966年3月7日在汉城签署。pdf预览版经修订的《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一标题下的《农业商品协定》。 1966年3月7日在汉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