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基金会在印度尼西亚的活动的协定。 1966年11月17日在雅加达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
登记号码:8386
签署年份:1966-11-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因此,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儿童基金会或其专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并应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责任为儿童基金会及其专家,代理人和雇员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执行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行动计划,除非儿童基金会和政府同意,此类索偿或债务是由于此类专家,代理商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政府应保持此类会计和经双方同意可能必要的关于执行行动计划的统计记录,并应儿童基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任何此类记录和报告。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用品和设备应在抵达后移交给政府。该国家,但运输和大型设备除外,否则计划o f行动。政府应按照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平有效地分配或有效使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不受种族,信仰,国籍或政治信仰的歧视政府应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对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执行行动计划所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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