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匈牙利-罗马尼亚国家边界政权和在边界事务中进行合作的条约。 1963年6月13日在布达佩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边疆,合作
登记号码:8369
签署年份:1966-11-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匈牙利*,罗马尼亚
保管国家:匈牙利
文本语种:罗马尼亚语,匈牙利语
(c)匈u200bu200b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边界交界处应标有三个花岗岩参考标记(三重边界),以及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的边界交界处,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应使用花岗岩标记(三联限定)标记。在边境线上设置的边境标记的维护,修理,恢复和替换(以单线标记为基础) )是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在B,D,E,F和G部门中的职责,以及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在N,A,C,H,K和L部门中的职责。 2.根据《匈牙利与盟国和盟国和约》第1条第2款设立的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国家边界线1947年2月10日在巴黎签署的同盟国,2与1947年2月10日在巴黎签署的《罗马尼亚与盟国和有联系国和平条约》 2第2条,以及《罗马尼亚与盟国和同盟和平条约》第27条第3款1920年6月4日在特里亚农达成的和平4应当以下列划界文件所示的方式在地面上进行追踪和标记: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为边界的水部门制定新的划界文件。须经两个缔约方政府批准,并应在交换有关批准的来文之日生效。但是,如果森林大火有可能蔓延到整个边境,则该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应其威胁已在其领土内发生的,应立即警告另一缔约方的主管当局,以便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来往的大火n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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