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南吴发展基金协定》(附有时间表和议定书)。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能源,援助,干旱,农业
登记号码:8354
签署年份:1966-10-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本,老挝,荷兰,新西兰,泰国,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只要管理员在与泰国协商后确定特殊情况使这种程序对于有效执行B部分而言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则可以由管理员直接向泰国雇用的项目B部分的顾问或承包商发出此类请求。项目,并且所有合同均应包含适当的规定,要求这些顾问或承包商遵守管理员的任何要求,就好像泰国本身发出的要求一样。此类请求可以由管理员直接发给老挝为该项目雇用的顾问或承包商只要管理员在与老挝协商后确定特殊的情况使该程序对于有效执行项目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并且所有合同均应包含适当的规定,要求该顾问或承包商遵守该要求。管理员好像由老挝发行(b)泰国应以使署长满意的方式维持或促使维持的记录足以识别从基金支付给基金或其账户的款项中供资的货物,以在第一部分中披露其用途。项目B记录项目B部分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按照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由基金支付给其或其帐户的款项的接收和处置署长代表检查项目B部分,为该B部分使用或获得的货物以及任何相关记录和文件,并为与项目B部分或与项目B部分有关的任何目的而访问泰国的任何地区。资金管理人可在与L协商之后,随时向老挝或泰国不作任何申请而直接向商品或其他供应商付款或安排付款。 aos(或关于项目B部分,泰国),它确定这种程序对于有效执行项目是必要的或合乎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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