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用原子能应用中进行合作的协议。 1966年6月2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8336
签署年份:1966-09-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E.商定,如果委员会根据本协定和其他合作协定同意提供的浓缩铀总量达到委员会为此目的可提供的最大浓缩铀数量,并且联合国应沙特王国尚未执行涵盖第五条规定的调整后净数量的合同,委员会可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要求联合王国就不在合同之下的浓缩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执行合同。通过使用根据本协定转让的任何材料生产的特殊核材料,不得用于原子武器或用于原子武器的研究或开发,也不得用于其他军事目的,或者不得转移到其所属缔约方的管辖范围之外未经另一缔约方的书面同意而产生的司法管辖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其自身的名义并代表联合王国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王国),并且美国政府,包括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不得根据本协议传达受限数据,也不得根据本协议传输任何材料和提供任何服务如果此类材料的转移或提供此类服务涉及限制数据的通信。如果任何一方终止,则应美国的要求,联合王国应将根据本协定收到但仍由其管辖或仍由其管辖的人员拥有的所有特殊核材料返回美国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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