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上述协定的实际继续适用的部分中止。 1995年3月14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8329
签署年份:1995-11-27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奥地利*,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
(2)犯罪发生国的主管当局应在每种情况下正式审查根据事实确定的理由,是否为根据事实第1款提出请求是可取的。判决或出于其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重要原因,与执行判决有关的原因或为了被告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3)第(2)款所指的请求国当局的代表在场2在被请求国进行的调查行为期间,在奥地利共和国应接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批准,而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合会中则应接受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秘书处的批准2)就本条约而言,``被请求国的语言''一词是指奥特共和国的领土德语,并且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整个领土上都使用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克罗地亚语,斯洛文尼亚语或马其顿语。1)监视(第1款)第1条1一方面是采取监视国法律规定的措施,其目的是对被判刑的人进行修改或使其重返社区生活,另一方面,监视其行为,以确保:1)如果其住所或住所在一个缔约国中的一个人因犯罪而被判处另一缔约国(判决国)的监禁,或已经成为缔约国的对象,对于该罪行的担保措施,各缔约国可应要求在被判刑者居住或住所的国家/地区获得判决的执行或担保措施的执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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