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的一个次要设施的天然铀租赁和and转让合同。 1966年6月20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8322
签署年份:1966-09-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墨西哥,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在根据第3条(c)款将原始材料转移到承运人之前,原子能机构或代表原子能机构行事的墨西哥可以按照共同接受的程序,对原始材料是否符合本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测试。但是,在此合同的附件中,如果原子能机构或墨西哥声称源材料不符合规格的任何声明(在将材料转移给承运人之前未提交),则特此放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于1959年5月11日缔结了《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合作协定》”)3,美国承诺提供该协定。根据其《规约》第4条向原子能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特殊易裂变材料,并协助原子能机构获取来源材料,墨西哥应在收到原子能机构的发票后三十天内向原子能机构付款冰,在收到委员会的发票后寄出,墨西哥应偿还原子能机构的费用,或者应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代表原子能机构,墨西哥应直接向委员会支付任何额外的利息费用。(a)使用费对于原材料,在租赁期内或直到根据第13(b)节确定不可能退还该原材料为止,并根据原材料中天然铀的量计算;以及委员会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公布的天然铀收费表(以下简称“委员会已公布的收费”)并在适当时期内有效。除非原子能机构和委员会书面明确放弃,否则墨西哥同意赔偿代理机构,美国,委员会或代表代理机构或委员会行事的任何人,均应承担因侵权而引起的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墨西哥在使用源材料时发生的任何专利的转让。...
墨西哥的一个次要设施的天然铀租赁和and转让合同。 1966年6月20日在维也纳签署pdf预览版墨西哥的一个次要设施的天然铀租赁和and转让合同。 1966年6月20日在维也纳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