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12月23日至30日,原子能机构,芬兰和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代表团(以下称“委员会”)代表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称“美国”)政府行事1960年,签订了《浓缩铀的转让合同》(以下称“反应堆第一份供应协议” 3),据此,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称“原子能机构”)向芬兰交付了浓缩铀。与芬兰政府(以下称“芬兰”)于1960年12月30日签署了一项协议,要求原子能机构向芬兰提供援助,以建立与FiR-1反应堆有关的和平目的培训和研究项目(以下称为“项目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委员会应在合同到期前移交给原子能机构,并且原子能机构应从委员会接受1966年ndar年,铀中所含的约370克铀235浓缩到同位素铀235中的重量约占20%(以下称“燃料材料”),确切的数量将根据第3节确定, 100千瓦FiR-1 Triga Mark II研究堆(以下简称“反应堆”)的十个燃料元件。原子能机构应自该发票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按照浓缩浓缩铀的费用表支付燃料费用。在美国联邦登记册上公布并自材料转让之日起生效的铀,但前提是,在这种情况下,自材料转让之日起生效的上述费用应超过附件中所列的费用。本合同是根据第9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生效的费用,原子能机构可以应芬兰的要求。...
芬兰研究堆的浓缩铀转让合同。pdf预览版芬兰研究堆的浓缩铀转让合同。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