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公约。 1965年5月17日在华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国籍,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8312
签署年份:1966-09-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波兰*
保管国家:波兰
文本语种:波兰语,捷克语
如果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出生的孩子的父母代表该孩子选择另一缔约方的国籍,则他们必须在孩子出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一份约定的选择权声明。在波兰人民共和国向该地区主席团,城市或自治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团内部事务机关以及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向该人民委员会登记的儿童申报书的副本,该声明须在波兰进行出生已登记。未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交选择权声明的人,应仅保留在该国领土上有其永久居留权的缔约方的国籍。上述时限。属于第一条规定的人,居住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并且选择国籍。缔约另一方的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使团或领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声明。具有双重国籍且父母已去世或父母下落不明的成年子女和因没收或中止父母的监护权而受到监护的,应按照第3款的规定,仅拥有一个缔约方的国籍。在父母之间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在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时限届满之日,应仅保留其在其领土内有永久居留权的缔约方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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