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议。 1960年5月2日在德黑兰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241
签署年份:1966-07-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伊朗,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波斯语,英语
一,缔约一方有权撤销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中止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或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行使这些权利所必需的:(a)在任何情况下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或(c) “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按照本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指定为在附表所列明的航线上经营航空服务的航空公司(4)如果指定航空公司无法就这些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或由于其他原因ff不能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固定,或者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30天期限的前15天中,一个缔约方发出了另一缔约方的通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对根据本条第(2)款约定的任何运价不满意时,应设法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4)缔约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拒绝给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许可,或施加指定航空公司行使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所认为必要的条件。所述缔约方不满意指定该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缔约方对该航空公司具有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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