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定期航空运输的协定(附有附件和交换说明)。 1963年3月5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216
签署年份:1966-06-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塞浦路斯,挪威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2)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应其要求向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提供指定航空公司的所有定期统计数据,这是为审查该国提供的运力而可能合理需要的。第一缔约方按照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路线指定的空运企业。(1)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撤销经营授权或中止执行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签署的本协议,或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施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a)在任何情况下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或(2)在国际运营中l按照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路线进行航空运输,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空运业务航空公司在相同的航线或部分航线上提供服务。(4)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这些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30天期限的前15天中,一个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出了对根据第(2)款商定的任何关税不满意的通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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