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方依照本协定第三条书面指定给另一方的航空公司,该航空公司应在规定的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依照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其要求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下列指定航空公司的定期或其他统计数据:可能是为了审查第一缔约方的任何指定航空公司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指定的路线上提供的运力而合理要求的。(1)公认的每一缔约方应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进行其原产于缔约一方及其目的地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并且每一指定空运企业均应被视为具有补充性质的业务,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均不位于该指定空域自己的领土内。(1)缔约任何一方应在按照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路线开通航空服务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 (4)缔约一方可以拒绝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任何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前提是该航空公司不能根据要求证明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属于另一家C的国民或公司吸引该党或该党本身。...
航空运输协议。 1962年3月5日在曼谷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2年3月5日在曼谷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