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不能就任何这些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四十五天的头三十天内本条第3款所指,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将不满意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定的任何运价的通知通知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缔约各方应努力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以授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许可,或施加指定航空公司行使第2条规定的权利所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上述缔约方不满意该协议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航线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具有该缔约方国籍的个人或法人团体。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撤销经营许可或中止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行使本协议第2条所规定的权利,或在以下情况下为行使这些权利施加必要的条件:(a)不满意该航空公司在合同中赋予了该航空公司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指定航空公司或具有该方国籍的个人或法人团体的当事方,或。(b)“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为在以下指定路线上经营协议服务而指定的任何航空公司本协议附件2,并已根据该协议第3条获得了经营许可证。...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61年5月18日在伯尔尼签署pdf预览版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61年5月18日在伯尔尼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