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应在195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195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颁发出口许可证,爱尔兰政府应在适用于该许可证的情况下授予进口许可证。附件B所列清单中所列举的非自由化商品的交付,应理解为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可以通过双方协商随时扩大。(a)爱尔兰政府应在7月1日的期间内1951年12月31日至1952年1月1日至1952年9月30日,应酌情授予出口许可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应授予进口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安排清单中所列的非自由化商品的交付作为附件A的附件,可以理解的是,这份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可以通过双方同意随时扩大。恢复完全自由化之后,限制清单中所列商品从爱尔兰进口到德国,但如果对清单上的任何商品实行进口限制,则两国政府将共同u200bu200b协商,以期在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从爱尔兰的公平配额(b)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应尽最大努力,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爱尔兰共和国之间的安排,促进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我谨提及1951年7月4日至7月12日在都柏林举行的有关爱尔兰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之间关于贸易协定之间的贸易的讨论。两国并确认在这些讨论中达成了以下协议。...
交换构成贸易协议的票据。 1951年7月23日,波恩pdf预览版交换构成贸易协议的票据。 1951年7月23日,波恩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