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荷兰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今天签署的关于解决财务事项的协定,我谨声明,据了解,该协定第1条第1款提及的数额本协议应包括因捷克斯洛伐克国有化,没收,征收或其他类似措施而受到影响的财产,权益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由于上次战争之前和期间普遍存在的特殊情况,对财产,权利的补偿并且利益是由荷兰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这是对荷兰自然人或法人的承担和风险,并且由于这种赔偿要求不在捷克斯洛伐克与第三国之间的协议的保护范围内。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宣布通过支付第2条所述的金额根据本协定第3条的规定,荷兰政府以及荷兰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免除因第2条而对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实物资产产生的捷克斯洛伐克资本资产的所有债务。荷兰政府宣布,通过支付本协定第1条所述的款项,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以及捷克斯洛伐克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承担与财产,权利和利益有关的一切责任根据第1条对荷兰政府和荷兰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赔偿。根据本条第1款b的规定,在扣除900,000荷兰盾后剩余的2,000,000荷兰盾的款项应由以下方支付: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圣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在布拉格银行付款,应被视为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付款的最终清算。...
与财务事项有关的协议。 1964年6月11日在海牙签署pdf预览版与财务事项有关的协议。 1964年6月11日在海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