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公司利得税和英国利得税的双重征税互惠协定。 1949年5月18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8089
签署年份:1966-02-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爱尔兰*,英国
保管国家:爱尔兰
文本语种:英语
(g)“联合王国企业”和“爱尔兰企业”分别是指联合王国居民经营的工业或商业企业或企业,以及联合王国居民经营的工业或商业企业或企业。爱尔兰,以及“一个地区的企业”和“另一领土的企业”的用语,是指英国企业或爱尔兰企业,具体情况视英国法律的规定而定,但有关补贴的规定为抵免在英国境外应缴税款的英国抵免税额的抵免额,应允许就在爱尔兰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利润应抵扣的爱尔兰抵税额,作为抵免应纳税额的抵免额抵抵英国的抵免额。领土之一的企业通过位于另一领土内的常设机构在另一领土内进行贸易或业务,应有如果该常设机构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与该企业保持公平交易的独立企业,则可望在该常设机构获得在该另一领土内产生的工业或商业利润本协议所涉税种是爱尔兰共和国的公司利得税,以下简称“爱尔兰税”;联合王国的利得税,以下简称“联合税”。王国税:根据爱尔兰共和国制定的规定(不影响本一般原则),应允许就在英国产生的利润应缴纳的英国税款抵减爱尔兰税款的抵免额就这些利润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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