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定,保护投资和技术合作。 1965年1月20日在瓦莱塔和伯尔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贸易方式,合作,金融
登记号码:7978
签署年份:1965-11-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耳他*,瑞士
保管国家:马耳他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缔约一方在另一国领土内与国民,基金会,协会或公司有关的投资,财产,权益和权益,或由该国民,基金会,协会或公司间接持有的投资,应获得公正和公平待遇至少等于每一缔约方对其本国国民适用的待遇或给予最惠国的国民,基金会,协会或公司的待遇,如果后者更有利的话。如果缔约方没收或国有化缔约另一方国民,基金会,协会或公司的财产,权利或利益,或由该国民,基金会,协会或公司间接持有的财产,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直接或间接处置这些国民的,基金会,协会或公司,应根据国际法规定支付有效费用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能任命其仲裁员,并且没有在两个月内按照另一缔约方的邀请进行任命,则应由缔约一方主席任命该仲裁员。如果两个仲裁员均不能在任命后两个月内就主席的选择达成协议,则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该主席。禁止副院长履行职责,或者如果副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则任命应由法院的最老成员任命,而不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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