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交代表合作的条约。 1964年3月24日在海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合作
登记号码:7975
签署年份:1965-11-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卢森堡,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荷兰语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可要求荷兰王国政府指示荷兰外交代表在卢森堡大公国已授权外交使团的国家承担保护卢森堡利益的责任,如果暂时没有授权的卢森堡外交代表在场或无法履行职责,则适用于荷兰王国未授权驻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希望向其派遣国的外交使团的情况确保大公国的代表权或维护其利益。应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的请求,荷兰王国政府应作出必要的安排,以确保在卢森堡大公国尚未授权外交代表:a。卢森堡公国尚未授予外交代表的资格,或者暂时没有卢森堡的授权外交代表,卢森堡大公国的代表权或得到有关国家认可的荷兰外交代表对卢森堡利益的保护。按照传统惯例,荷兰外交使团对卢森堡大公国的代表权和在卢森堡大公国未维持外交使团的国家的利益保护负有责任。...
关于外交代表合作的条约。 1964年3月24日在海牙签署pdf预览版关于外交代表合作的条约。 1964年3月24日在海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