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拉米堡,1965年5月12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金融
登记号码:7944
签署年份:1965-09-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乍得,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转移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a)乍得的合法货币,包括其信用额,(b)投资者因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权利。投资者在乍得的商业活动,或使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保证金付款的事件,或(c)投资者在乍得境内任何财产(不动产,个人,有形或无形)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乍得政府应确认这种转移是有效和有效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对乍得的投资,除非乍得政府批准与该项投资有关的活动并承认乍得的美国政府。美国可以保证这种投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乍得政府应任一政府的要求,就在乍得的投资进行磋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保证的任何争议。与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对乍得政府的任何索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继任为受让人或因投资担保引起付款的事件引起的,应任一国政府的要求,是两国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主题,并应在这种谈判中尽可能解决。185。乍得政府在交换,遣返或使用外汇方面,所给予的货币不少于给予与投资人从事的活动类似的活动的美利坚合众国国民基金所给予的货币,该货币可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任何事件用于其在乍得的任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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