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约在边境地区执行工作时,如果一缔约国根据第二十四条签发的边境过境证明书的持有人在缔约国另一方采取行动造成的事故中丧生或受伤,与该国边界有关,或者如果该人携带或携带的物品由于这种事故而损坏或毁坏,则可以向受害方是或曾经是受害方的缔约国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缔约国一方负责维护的边境部门的边境商标被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损坏或破坏,则该另一缔约国应偿还修理或恢复该边境商标的费用。移交给负责维护的缔约国持有第1款所指证书的人为执行其工作应有权由混合委员会指定从事工作的边境分部门内任何地方的国家边境,并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与边境保持必要距离。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执行本条约所规定的工程,应最终免除一切进出口关税,并且不受任何进出口限制。距两边国家边界五十米的地带内正在开采矿产,或者距两边国家边界两公里的地带内正在开采石油或天然气,则缔约国应共同采取必要的步骤,以在进一步发展或xplo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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