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基金会在蒙古的活动的协定。 1965年6月23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援助
登记号码:7844
签署年份:1965-06-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蒙古,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蒙古语,英语
因此,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儿童基金会或其专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并应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责任为儿童基金会及其专家,代理人和雇员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执行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行动计划,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此类索赔或责任是由于此类专家,代理商或雇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起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下简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安排,并应支付与接收,卸下,仓储,保险,运输和分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设备和设备有关的费用。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 l在本条规定的前提下,承担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行动计划》而引起的索赔的责任。政府应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动计划》保持这种会计和统计记录经双方同意必须进行的业务,并应“要求”向儿童基金会提供任何此类记录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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