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西政府或居民巴西的个人或公司应在1964年1月1日之前承包的中期商业债务的清算或再融资安排, 1964年1月1日和1965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包括在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士,美利坚合众国或巴西所在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居民或公司欠中期商业债务的金额等于或大于应付给上述任何一个国家的最低金额,且其条款对本债权人的优惠程度高于本协议的规定,巴西政府应立即给予同等优惠偿还因联合王国而产生的中期商业债务或再融资贷款的条款。在本协议中,“中期商业债务“ bts”指在1964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到期的巴西政府或在巴西居住的个人或公司对英国境内在英国的居民或公司的债务。在1964年1月1日之前向货币与信贷监督局(Ministry of Money and Credit)缔结并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或两者均规定,应在自货物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款,或联合王国政府在以下方面的服务:(a)1964年到期并偿还的已确认中期商业债务的20%,涉及英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之间《贷款协定》规定所涵盖的债务巴西政府于1961年7月2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
贷款协议。 1964年10月14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pdf预览版贷款协议。 1964年10月14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