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定的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任何一方应根据本协定第3条以书面形式书面指定另一缔约方为在指定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的航空公司如果指定的航空公司无法就任何这些运价达成协议,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无法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运价,或者在第一次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三十天期间的十五天内,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向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通知其对根据本款规定达成的任何关税不满意( 2)本条规定,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彼此之间的协议确定运价。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授权,或施加指定航空公司行使附件中指定的权利所认为必要的条件如果该缔约方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缔约方,则该协议和本附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授予某航空公司缔约一方有特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收取为报酬或出租而运往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另一地点的旅客,货物或邮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通报要求在缔约双方就职典礼开始前三十天之内,向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批准。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航班时间表,包括频率,使用的飞机类型和其他有关信息。...
商业定期航空运输协定。 1963年12月21日在雅典签署pdf预览版商业定期航空运输协定。 1963年12月21日在雅典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