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收入和其他税项的补充公约。 1963年10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7686
签署年份:1965-04-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典,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瑞典语,英语
在缔约国另一方没有常设机构的居民,公司或另一实体在缔约国一方境内从来源收取的股息,应由该缔约国征税,税率不超过15股息金额的百分比:但是,如果该税率不超过该原州的公司支付给该另一州的公司的股息的金额的5%,则应予支付。(2)瑞典也可以从其所得税中扣除一笔抵扣额,以抵销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公约对来自其来源的此类收入征收的税款,该收入在瑞典不免税,但数额不超过瑞典的这一比例该收入应计入瑞典应纳税的全部收入中的瑞典税。”(a)在支付股息之前,在付款公司的应纳税年度的一部分中以及在整个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中,该收受公司单独或与不超过该其他州的其他三个其他公司联合拥有该公司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以及该公司至少1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付款公司由该接收公司各自拥有:“(b)在该纳税年度中,付款公司(除主要业务为提供贷款的公司以外)的总收入的不超过25%利息和股息,而不是从拥有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公司的公司获得的利息和股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仅出于培训的目的临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住,根据与另一国政府的安排进行的研究或研究,另一国应就其与该国直接相关的服务的报酬免税下雨,研究或学习(包括从其国外雇主处获得的任何酬金或报酬)(如果报酬的金额不超过$ 10)。...
有关收入和其他税项的补充公约。 1963年10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pdf预览版有关收入和其他税项的补充公约。 1963年10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