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N.S.访问的协议萨凡纳于1964年7月2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海事,船舶和航运,航海
登记号码:7665
签署年份:1965-04-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美国政府表示,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与美国海事管理局之间根据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公共法)第170条的授权,在原子能委员会的领导下达成了一项有效协议。 (第83-703号法律),并经第85-256号公共法和第85-602号公共法修订,已同意赔偿美国海事管理局和其他因与设计,开发有关的核事故而引起的公共责任索偿的人,建造,操作,修理,维护或使用船舶,金额为5亿美元,包括调查和解决索赔以及抗辩诉讼的合理费用。美国政府同意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因任何核武器或核武器在丹麦有管辖权的法院亲自对美国提起诉讼涉及船舶在丹麦港口或丹麦领海的事故,或因在丹麦持续发生的涉及该船舶的核事故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害,美国将介入对主权豁免的辩护,但将服从于该法院的管辖权美国政府应确保未经丹麦政府指定当局事先特别批准,不得在其在丹麦领海内时从船舶上处置放射性液体或固体废物。 (d)“公共责任”一词是指由核事件引起或由核事件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i)在美国州或联邦工人的赔偿法下对受雇于受害人的雇员的索赔。发生核事故的活动的地点并与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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