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反应堆设施应用保障的协定。根据第六条第(1)款,1964年6月15日在维也纳签署,1956年2月10日生效。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7580
签署年份:1965-02-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根据本协议适用于核材料的机构保障应暂停,同时仅根据美国与另一国或另一集团之间的协议,将其转移至任何其他国家或一组国家以进行加工,再加工或测试为目的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国家或根据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安排转移到不适用保障措施的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设施,但在两种情况下均应满足以下条件:(a)协议或安排要求在原子能机构同意的时间,并在适当考虑加工损失的情况下,由原子能机构置于保障下,至少等于该转移材料的其他类型的核材料的数量,而在其他方面不受保障(以下简称“替代材料”)术语“实施保障措施”,“委员会”,“贫铀”,“总干事”,“核材料”,“ PN材料”,“反应堆”,“ “本公约”中的含义与“主要保障文件”中的含义相同。鉴于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扩大的保障计划提供支持,该机构已邀请该机构将其保障措施应用于扬基核电站以及布鲁克海文石墨,布鲁克海文医学和皮夸克所有这些反应堆设施都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建立的,没有原子能机构的任何协助。每当美国利用第9(a)或10节中有关替代材料的规定时,应理解为在美国境内原子能机构视察员的访问权方面,应通过向原子能机构提供下列条件来满足《视察员文件》第9段的要求: nspector获取替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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