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某些教育和文化交流计划的协议。 1964年4月23日在台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文化事务,教育,金融
登记号码:7570
签署年份:1965-02-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华民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中文
应在中华民国成立一个基金会,称为美国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该基金会应得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的认可是为促进教育和文化交流计划的管理而创建和成立的组织,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向基金会提供的资金资助。(10)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促进教育和文化计划和活动,以促进本协议的目的,但不由根据该协议提供的资金提供资金,但前提是,此类计划和活动以及基金会在其中的作用应在提交给秘书长的报告中予以充分描述。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并规定基金会的实际职位或拟任职位不存在任何异议。基金会的主要办公室应设在中华民国首都,但董事会及其任何委员会的会议可以在其他地方举行基金会不时决定,基金会任何官员或员工的活动可在董事会批准的地方进行。基金会事务的管理和方向应归于由十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其中五名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五名为中华民国公民。国务卿指示的报告基金会每年应根据基金会的活动向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和中华民国政府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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