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加坡的《公职人员协定》。 1964年7月9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
登记号码:7547
签署年份:1965-01-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来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在指定日期或之后继续担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应计养恤金办事处实质性职位的人员,以及在指定日期之前为实质性持有人的人员,有权退休,并有权领取退休金在新加坡公共服务机构的应计养恤金办事处,并在指定日期或之后转移或借调至马来西亚或寡妇的公共服务机构,该官员的子女,家属或个人代表应按照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示或此后作出的其他同样不那么优惠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示适用于继续担任美国应计养恤金办事处实质性职务的人员的服务条件在指定日期或之后的新加坡公共服务局,以及在指定日期之前为潜水员的人员新加坡公共服务部门的应退休金办公室的固定持有人,以及在指定日转移或借调到马来西亚公共服务部门或在其借调后,不得低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适用于他的职位的1965年。寡妇中的任何寡妇,子女,受抚养人或私人代表,应根据指定日期之前的有关退休金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示予以授予和支付,如果在该日期之前被授予,则应继续支付(c)“军官”是指其在指定日期之前的服务条件包括有权从新加坡自由进入马来西亚以外国家的军官,或根据其后作出的其他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指示。为了在完成职务旅行后请假而在那一天之前是新加坡公共服务退休金办公室的实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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