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票据,以达成就加拿大部队在百慕大的地位的安排达成协议。 1964年9月11日,伦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7538
签署年份:1965-01-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11)除非是加拿大服务当局另有决定,否则百慕大将对其行使管辖权的被告成员或受抚养人的监护权,应由加拿大服务当局掌握,直到他被加拿大起诉为止。会员和受抚养人可以在英国或美国和加拿大服务当局的安排下,在英国或美国当局在百慕大经营的服务机构购买商品,但前提是此类安排必须经百慕大当局批准百慕大。(d)“加拿大服务机构”是指由加拿大法律授权执行加拿大服务法的加拿大服务机构和服务法院。加拿大探视部队有权使用所有公用事业,服务和设施,道路属于,由其控制或管制的公路,桥梁,高架桥,运河和类似运输渠道百慕大政府或联合王国政府,其条件应与不时适用于联合王国政府或已合法驻扎在百慕大的部队的任何其他政府相提并论,但不得低于该条件。(4)成员或受抚养人已由百慕大民事法院审判并被定罪或无罪释放,加拿大服务当局不得再次因同样罪行在百慕大对其进行审判,但本分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加拿大服务当局在百慕达内部就某成员因某行为或不作为而构成的任何违背纪律的行为受到民事法院审判,该行为构成了一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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