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条约。 1960年2月6日在华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刑事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7517
签署年份:1964-1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波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波兰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波兰语
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永久居住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希望向另一缔约方的法院申请第8条规定的利益,他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或主管地区提出该申请他永久居住地的法院,应将申请书移交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法院。然而,作为缔约一方国民的立遗嘱人的最后住所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缔约一方,其继承人,有权享有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法定部分的人或受遗赠人,可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该缔约方的主管法院公开有关缔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的动产,缔约各方应在其领土上承认与e在第50条第1款(a)项,(b)项,(d)项和(e)项以及第2款中规定的条件存在且所述判决与在前缔约方领土内关于该性质法律关系的决定的规定无异。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的情况下,有必要要求监护权当局采取措施,以维护缔约国的利益。住所,住所或财产在前一缔约方领土内的另一缔约方的国民,该当事国的主管当局应立即将此人为国民的缔约方的外交或领事使团通知该缔约国。凡根据第2款的规定,与不动产的动产有关的诉讼程序应由该财产所在缔约方的法院进行,立遗嘱人为国民的缔约方的实体继承法,既适用于在动产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也适用于对所述遗产的有争议的主张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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