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丹麦的核证证书和民事登记证合法化的协议(与附加议定书)。 1963年12月9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事,家庭事务,民法,妇女
登记号码:7514
签署年份:1964-12-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丹麦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丹麦语
(1)1939年1月1日前在奥地利注册的出生和死亡证明,由奥地利任何合法认可的教堂和宗教团体的书记官长签发的出生和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的出生和死亡记录摘要的副本如果在丹麦管辖范围内具有签发机构盖章或印章的国家效力,则在其管辖范围内,无须进一步合法化。(1)出生证明(出生记录确认),结婚证明和奥地利司法常务官办公室签发的死亡证明以及出生,家庭和死亡登记簿摘录的合法副本,如果在丹麦管辖范围内具有印章或盖章,则无需进一步合法化,以确保其在丹麦管辖范围内的有效性。 (2)出生证明,洗礼证明(出生和洗礼证明以及出生和洗礼证明)丹麦国民教会的部长和丹麦公认的宗教团体的部长颁发的结婚证,结婚证书和死亡证明,以及教堂记录摘录的合法副本,就其在当地的有效性而言,无需进一步合法化在受奥地利管辖的情况下,如果签发人的能力得到丹麦皇家教会事务部证书的证明。(3)出生,结婚和死亡证明,以及出生,婚姻和死亡登记簿摘录的合法副本,由丹麦民事当局签发的印章,如果印有签发机关的印章,则无需进一步合法化,以在受奥地利管辖的区域内有效。(1)奥地利司法常务官办公室签发的针对奥地利人的证明书国民及附有司法常务官办公室印章的印章,无需再作任何规定为了使其在丹麦管辖范围内的有效性有效而进行了结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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