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邮件形式运输的包裹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并接受中间行政当局就其本国服务与有关第三国邮政当局之间的包裹交换规定的条件。主管机关保证通过其邮政服务以封闭或公开邮件的方式,将运输来自另一主管机关的邮政服务的包裹或发往其的国家/地区与之进行邮递通讯的国家/地区的运输权。包裹应由参与运输的主管部门(包括运输的情况下有关第三国的邮政管理部门)应支付的地域,海上或空运价格之和组成。通过日本和新西兰之间的海上和空中航线定期交换有保险和无保险的邮政包裹(以下简称“包裹”)。每个主管机关应按其邮政部门与另一主管部门之间的海上运输费用总额,包括原籍国主管当局就该运输产生的任何特殊费用收取。...
包裹邮寄协议。 1963年3月15日在东京签署pdf预览版包裹邮寄协议。 1963年3月15日在东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