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公约和关于收入税的相互行政协助规则的制定。 1963年8月20日在巴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7460
签署年份:1964-11-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以色列*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希伯来语,法语
法国居民在以色列不具有在以色列拥有永久性营业所的永久性营业所从以色列的来源取得的证券所得,在法国应免征来自个人的收入的税收减免来自以下第3款所定义的证券所得的收入,其中对这种收入征收了以色列所得税,但是,在此支付利息的人,无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都在缔约国中常设机构要求支付付息的贷款并由该常设机构承担利息,则该利息应视为在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产生。 )由于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被认为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应在以下情况下解决案件:根据以下规则:(aa)他应被视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的缔约国的居民。税款因此计算得出的可从法国境内的来源取得的收入应扣除的法国税额;以及包括两个缔约国的税收,但数额不超过以色列税收中该收入占应缴纳以色列税收的全部收入的比例。缔约国一方居民认为下列其中一项或两项的行为缔约国因不按照本公约而对他征税或将对他征税,尽管这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他仍可以将其案情提交给他是缔约国的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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