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协定(附有附件,交换说明和口头程序)。 1964年2月11日至1964年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
登记号码:7437
签署年份:1964-10-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附件中指定的航空服务而使用的飞机,以及保留在该飞机领土上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飞机仓库。缔约另一方免征关税,检查费和其他国家关税的费用,即使在对约定的服务的经营至关重要的限制内,只要在未处置的情况下在该领土内使用或消费它们,应给予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仅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的飞机用于协定服务的燃油和润滑油以及引入其的备件和常规设备在该领土上,以互惠为条件,给予与经营类似国际服务的外国航空公司相同的待遇与海关关税,检查费或其他国家关税有关的费用。缔约任何一方关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飞机或此类飞机的飞行的进出,停留和离开其领土的法律和法规在该领土上和该领土上的航班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DetDanske Luftfartselskab(DDL)航空公司雇用参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系统的其他两家航空公司的飞机,机组人员和设备(SAS),则本协议的条款应适用于属于Det Danske Luftfartsel skab(DDL)航空公司的飞机,机组人员和设备,丹麦主管当局和Det Danske Luftfartselskab(DDL)应承担根据缔约方将设备,备件和工具引入并存储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但是,为了本国国际航空服务的安全性和规律性,可以将缔约另一方的经签署的航空公司按照本条第二,三和第四款的规定放行给第三国的航空公司。...
航空运输协定(附有附件,交换说明和口头程序)。 1964年2月11日至1964年在哥本哈根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定(附有附件,交换说明和口头程序)。 1964年2月11日至1964年在哥本哈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