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争端解决
登记号码:7312
签署年份:1964-06-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柬埔寨,中非共和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刚果(金),丹麦,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赤道几内亚,爱沙尼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加纳,几内亚,匈牙利,冰岛,印度,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肯尼亚,科威特,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黑山共和国,瑙鲁,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韩国,罗马尼亚,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巴勒斯坦国,苏里南,瑞典,瑞士,坦噶尼喀,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英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国,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俄语,法语,英语,中文
1根据第八条第(1)款,《议定书》于1964年4月24日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下列国家生效的日期生效,代表下列国家的批准书或加入(a)是在指明的日期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的。因解释或适用《公约》引起的争端应属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并可据此提起诉讼。争端任何一方作为本议定书的当事方提出的申请,法院可将本公约的缔约国,《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 1和本议定书的缔约国随时宣布其将延长本议定书关于因《关于获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64年5月2日对加蓬生效,并于1964年6月7日对列支敦士登生效,加入和批准书分别于1964年4月2日和这些国家分别交存给这些国家。本议定书应于在与联合国公约交存第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的第三十天,于联合国秘书长当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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