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缔约一方不信纳所涉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属于缔约一方,则缔约一方有权扣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许可证。 (4)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出于其权利不希望在一条或多条航线上使用其应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运输能力,应与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达成协议,以期在一定期间内将其全部或部分运输能力转让给另一方。(1)在出现在缔约另一方的所有航线上在本协议的附件中,商定的服务应以其合理的负荷因子为主要目标,提供足以满足国际海运组织的正常和合理可预见要求的能力源自或目的地为指定经营上述服务的航空公司的缔约国的国际空中交通。(1)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从事国际服务的飞机及其正常设备,燃料储备和润滑剂和飞机存放处(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到达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应免除所有关税,检查费或类似税费,但前提是这些设备和存放处仍留在飞机上(1)缔约各方关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经营和航行该航空器的法律和法规应为适用于缔约另一方航空公司的飞机。...
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10月9日在阿比让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10月9日在阿比让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