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定航空公司”是指缔约一方之一应按照本协定第3条以书面形式书面指定另一缔约方为被授权在指定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的航空公司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要求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为检查其营运能力可能合理需要的与指定航空公司有关的统计数据在本协定中,“第一领土”,“航空服务”,“国际航空服务”和“出于非运输目的而停靠”一词应由第一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承运。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条和第96条所定义的含义。缔约一方的一切情况可以要求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出示证明,其能够按照《公约》的规定,正常地,合理地满足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在国际服务中使用的飞机及其正常设备,燃料和润滑油储备以及船上所载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的储存,应在抵达后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范围内,免除所有关税,检查费和其他关税,但前提是这些设备和储存在飞机上,直到被转出为止。...
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7月12日在巴黎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3年7月12日在巴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