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协定(附有附件,并于1959年2月27日交换信件)。 1959年3月19日在突尼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262
签署年份:1964-06-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突尼斯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
(2)缔约一方关于航空器所载乘客,机组人员或货物进出本国领土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关于入境,通关,入境,护照,海关和检疫的法规。 (3)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另一缔约方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所载的旅客,机组人员和货物,亲自或以第三方名义行事。 )各缔约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运营的协议服务应与指定路线上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运输需求有关,并且其主要目的应是在合理的载运量下提供,容量足以满足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领土进出旅客,货物和邮件的需求。(2)在经营缔约双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应商定的服务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的利益,以免影响到另一方在全部或部分相同航线上提供的服务(b)由另一缔约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或以其名义引入一个缔约方的领土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仅供该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在关税,检查费或其他国家关税方面,应向航空公司给予适用于本国航空公司的待遇或最惠国待遇。(1)缔约一方关于准予入境的法律和法规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飞机从其领土上起飞或在其领土内的该飞机的操作和航行应平等在不考虑国籍的情况下,针对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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