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第18条第2款,《公约》于1964年4月23日生效,距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两名成员的日期已在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公约的生效不应涉及该公约继续对其有效的任何会员国在法律上对1947年《社会政策(非大都市领土)公约》的退出,也不得将该公约终止于进一步批准。应采取措施确保独立生产者和打工仔的条件,使他们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生活水平,并确保通过官方调查生活条件确定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在与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协商后进行。使用一个地区的劳动力资源为了其他地区的利益,应临时采取措施鼓励将部分工人的工资和储蓄从劳动利用领域转移到劳动力供应领域,并应考虑采取所有可能的步骤为了使人们对社会进步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感兴趣并使其联想起来,于是在每年的1962年6月22日这一天通过了以下公约,该公约可被称为《社会政策》(基本目标和标准公约,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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