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投资担保协议的票据。达累斯萨拉姆,1963年11月14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7208
签署年份:1964-04-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坦噶尼喀,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转移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则(a)坦Tang尼喀的合法货币(包括其信贷),(V)投资者因该业务而拥有或可能拥有的任何债权或权利投资者在坦any尼喀开展的活动,或使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保证金付款的事件,或(c)投资者在坦within尼喀内的任何财产(不动产,个人,有形或无形)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坦any尼喀政府应确认这种转移是有效和有效的。除非坦any尼喀政府批准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并承认美国政府,否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得保证对坦any尼喀的投资。美国政府可以保证这种投资。1964年。或通过出售根据投资担保转让的财产,坦any尼喀政府应给予其交换,遣返或使用的待遇,但不得少于给予类似活动的美利坚合众国国民资金的待遇货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用于在坦ika尼喀的任何支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坦any尼喀政府应应任一国政府的要求,咨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保证对坦any尼喀进行的投资。关于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或对坦any尼喀政府的任何索赔,美利坚合众国的政府可能以受让人的身份接任成功,也可能是由于应两国政府的要求,投资担保金应作为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主题,并应在这种谈判中尽可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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