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道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3年10月25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7181
签署年份:1964-03-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西班牙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应保持足够的记录,以识别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状态进行反映会计实务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维护项目第一部分中包括的道路和桥梁的借款人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应使世界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项目,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借款人的所有其他道路建设和维修工程,设备,物业和设施以及任何相关记录和文件,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根据本协议和贷款条例的规定,有权从贷款帐户中提取:a)相当于ap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应不时协商确定的百分比或百分比,该百分比或百分比应发生并应继续执行《贷款条例》 Project02的第一部分所需的合理商品成本在通知银行已将其转给借款人后的六十天内,然后在其延续期间的任何随后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所有债券的本金,然后即使本协议或债券中有相反规定的任何本金,在本声明一经到期即应立即到期且应立即偿还时,则本金应立即到期应予偿还。(b)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所有以下信息:银行应合理要求有关贷款收益的支出,由收益筹集的货物,项目以及行政,业务和财务借款人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代理机构的条件,或项目第一部分中包括的道路和桥梁的主要租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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