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机构协助墨西哥建立研究堆项目的协定(及其附件)。 1963年12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研究,援助
登记号码:7165
签署年份:1964-03-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墨西哥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如果墨西哥希望在反应堆及其相关设施之外使用或存储所供应的材料,或在反应堆中使用大量其他来源或特殊的可裂变材料,或处理或安排任何供应或生产的材料的处理,或将任何此类材料运出墨西哥或更改反应堆或其相关设施的设计,则墨西哥应提前充分通知原子能机构,以允许原子能机构在墨西哥进行操作之前准备任何适当的保障规定以及健康和安全措施。鉴于这一问题,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墨西哥”)希望建立一个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的项目,因此请求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援助。能源机构(以下称“机构”)确保墨西哥希望购买的训练和研究反应堆由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特定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提出,并在确保该反应堆所需的特殊裂变材料的情况下,原子能机构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 “)于1959年5月11日2缔结了一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承诺根据其《规约》第3条向原子能机构提供某些数量的特殊可裂变材料,并在遵守各种适用规定和许可要求的前提下,应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准许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就与原子能机构成员有关的目的转移,出口材料,设备或设施作出安排与原子能机构项目的联系墨西哥是否应该对与之相关的程序或操作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信息已提交,或要进行反应堆的最后关闭,它应在足够的时间内向原子能机构提交《健康与安全文件》第29段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以使原子能机构能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任务在进行此类修改,添加或关闭之前,应先阅读《健康与安全文档》第3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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