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引渡公约。 1962年12月10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引渡
登记号码:7038
签署年份:1964-01-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美国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希伯来语,英语
被请求方在收到两个或更多个因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而引渡同一个人的请求时,应考虑到具体情况,特别是将其引渡到请求国中的哪个国家请求国之间以后再进行引渡的可能性,每项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地点,被谋杀者的国籍,收到请求的日期以及被请求国之间任何引渡协定的规定一方和其他提出要求的国家/地区:申请书应包含对被谋杀者的描述,意图请求引渡被谋杀者的意图以及对逮捕令或对判决的定罪判决的陈述该人,以及为发布逮捕证所必需的进一步资料(如有)h如果犯罪是在被请求方的领土内发生的,或者被请求定罪的人是被请求引渡的犯罪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可被判处死刑,而被请求方的法律则不对其处以死刑允许对这种罪行进行这种惩罚,除非请求方提供被请求方认为足以确保不执行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保证,否则不得拒绝引渡。缔约一方之一,经外交途径提出要求,应准予由第三国移交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并附有本公约第十条所指文件,但必须有引渡条件该人的过境国和公共秩序的理由不反对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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