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两国外交关系的发展,各缔约国均可任命总领事,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代理人和名誉领事,在获得过剩或其他有效授权后,应予以允许。在被允许由其他政府任命的类似代表履行职责的另一缔约国的城镇中执行公务。每个缔约国均有权认可其他外交代表,这些外交代表应在适当时候经认可并被接受的代表团,在其整个访问期间,应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国际法和惯例所赋予其职等和地位的代表通常应享有的权利,特权和豁免。在此,缔约各国全权代表于1962年5月15日在耶路撒冷签署了本条约,相当于11利亚尔5722号协议,一式两份,用希伯来语和法语编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以色列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希望加强和平之间的纽带,以及现在之间幸福存在的友谊为此,两国都以和平,民主,社会进步与正义的理想为指导,为此目的已被任命为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普通外交程序无法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缔约方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行事。...
友谊条约。 1962年5月15日在耶路撒冷签署pdf预览版友谊条约。 1962年5月15日在耶路撒冷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