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丹麦王国政府准备接受上述规定,我建议将本说明和阁下的答复视为这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该协定应立即生效并应有效期为一年。关于荷兰王国,本协议应适用于欧洲王国,苏里南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除非王国政府应在未来三个月内通知丹麦政府苏里南政府或荷属安的列斯政府不希望该协定适用于该国,该协定即告生效。对此,我谨通知阁下,丹麦政府可以接受上述规定,并您的说明和此答复应被视为构成我们两个政府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应在以下情况下生效:立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1)我们各国政府于1960年9月21日在巴黎签署了《与国防有关的相互保护发明专利并已申请专利的协议》 ,以下称为北约协定,以及北约理事会于1962年3月7日接受的与该协定有关的“议定程序”,将在我们两国中的每个国家中临时适用于源自另一个国家的申请。2)丹麦政府应确保从丹麦提出的与国防有关的专利申请(在荷兰要对其保密),并附有专利申请人的声明,专利声明中他声明自己愿意在荷兰转让专利权。在荷兰政府规定的条件上信任荷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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